-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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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0月1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甲以其祖传玉镯向乙设定质权,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10月8日甲将玉镯交付于乙。10月5日,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以该玉镯设定质权,并向不知情的丙交付了玉镯。12月20日,两因为周转困难,向丁借款10万元,未经甲同意,丙将该玉镯向不知情的丁设定质权,并进行了交付。此后,丁在把玩该玉镯时,不慎将该玉镯打碎。
1.(单选)关于丙对玉镯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取得该玉镯质权
B.同一物上不能设立两个质权,由于乙已经取得玉镯质权,所以丙不能取得质权
C.丙对该玉镯的质权不能对抗乙
D.丙对该玉镯无任何权利
1.答案:A。解析:质权的取得已交付质物为生效要件,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题当中甲先向乙签订质权合同,但未交付玉镯导致质权不成立。甲又向不知情的丙设定质权并且完成了交付,质权生效,因此丙取得该玉镯质权,故A项说法正确。B项当中乙并未取得质权,所以不存在两个质权的问题,说法错误。CD说法错误,丙取得质权并且是善意的可以对抗乙。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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