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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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来源于《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法条我们可以得知定金的产生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我们之前学过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它是用物来做担保,定金可以理解为用钱来做担保。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这里告诉大家定金的形式是要式,要书面约定。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对于定金的数额这里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意味着定金的最终数额由交付的实际数额来确定,当然不能超过主合同的20%,超过的部分是什么呢?超过的部分可以当做订金。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还经常见到订金这个词,订金又是什么呢?订金其实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上订金≠定金,即当违约行为产生时订金还是要返还的,订金不具有担保性,也就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了。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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