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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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罚缴分离,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收缴为例外:(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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