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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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顺位
我们来看下我们国家法律对继承顺位的具体规定,《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当然,实际考试当中更加侧重于对基础的顺位以及对子女的扩充解释的考察,此外,还需要注意这一种情况,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法定继承顺位当中实际是有四种情况的。
为什么要对同一顺位界定如此细化呢,这就涉及到了两种顺位之间的关系,第一顺位是排斥第二顺位的,只要第一顺位哪怕只有一个人在被继承人的遗产都没有第二顺位什么事了,另外,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出现过细节性考察,题中表述是一律应当均等,是有问题的,《继承法》第十三条是有明确规定例外情况的。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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