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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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机构责任汇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收到第三人侵害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责任分担:第三人赔偿,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收到第三人侵害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责任分担:第三人赔偿,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上述两种情形是在考试过程中经常在选择题中组合出现。
四、注意事项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是教育机构中的学生。关键在于这两者必须要和教育机构形成一定的教育和管理关系。如果不是教育机构中学生即使是在教育机构中玩耍、住宿、学习等期间受到损害也不可以用教育机构责任来解决问题。在考试过程中要注意这一个大前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损害必须是发生在教育机构的学习、生活期间。比如说还应包括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事故,而不是仅仅在教育机构内。这个是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混淆选项。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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