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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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全方位建设居家养老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也开始了更多的“居家养老服务”的试验和探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明确:“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北京、浙江、江苏、宁夏、合肥、青岛、沈阳等地制定了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或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专项地方性法规。当前我国正处于养老方式转化的关键时期,对此,笔者建议:
第一,做好立法规划,将居家养老纳入法治化轨道。
在推动居家养老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创新居家养老政策法律,建立和做好立法规划,我国老年权益保障法应当在内容上更细致设计,以便于老人更便捷地行使权利。建议将居家养老服务的保障内容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设立专章予以规定,并就居家养老服务纠纷实体处理和程序作出单独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可以制定标准相对统一、立法内容明确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层级,依法推动居家养老,为居家养老提供更多有法可依的制度规范;还可以从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居家养老设施建设等角度健全基础规范,不仅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要,而且构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从而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进而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二,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完善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我国各地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传统观念和行为习惯有很大差异,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对我国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尤为重要。在法律上应当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供明确的依据,真正做到依法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居家养老中需要实行标准化监管,并对家庭、社区、机构的综合场所或各自的场所科学设计,比如卫生标准、养老设施等都需要认真规范,保障老人的安全。
第三,创造适合老年人生活的宜居环境。积极对城市现有老旧小区进行适老化改造,满足老人的实际需要;在新建小区规划中,应充分考虑老年人需要,做好保护规划;探索建立鼓励家庭医生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新模式;推迟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时间;将养老补贴发给老年人本人或监护人,鼓励老年人自己选择养老方式。
第四,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庭采取积极主动的养老方式。鼓励“老有所乐,老有多为”,为老年人居家养老创造支持条件,弘扬“孝老爱亲”优良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在老年人照顾方面发挥基础作用。在国外,居家养老的成本效益是高于机构成本效益的,所以“老年人应尽可能在家里居住”已经成为各国养老战略的主导思路。在我国,全社会扶助居家养老是改善老年人健康、提高家庭和社会的照顾水平的必然选择。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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