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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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2018宪法修正案取消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
第二,职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三,国家副主席。国家副主席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受国家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在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补选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务。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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