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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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国家以宪法为依据,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从以上表述我们可以把受教育权分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这一部分的挖掘,有利于对于有基础待提升的学员给予帮助,所以知识点深度思考是必要的。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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