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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共实施了七次特赦。
1.第一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2.第二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3.第三次特赦
196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4.第四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
5.第五次特赦
196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6.第六次特赦
1966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7.第七次特赦
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此前,毛泽东曾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决定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是时隔40年后我国的首次特赦。此次特赦主要赦免以下四类服刑的罪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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