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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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一) 决定机关:公检法
(二) 执行机关:公
(三) 执行期限:6个月
(四) 执行对象: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记忆小贴示:
病孕自理不逮捕,
不能自理超期限。
取保无人也无钱,
可以监居6个月。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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