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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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一) 决定机关:公检法
(二) 执行机关:公
(三) 执行期限:12个月
(四) 执行对象:
以下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 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可以取保候审的对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记忆小贴示:
管制拘役附加刑,
有期以上无危险。
累主自暴不取保,
除非病孕超期限。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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