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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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确实体现出了《民法典》对社会消极现象的极大关切,其对于偏激的“婚姻自由观”将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也会规制近年来所出现的比例极高的“闪婚离婚”“冲动离婚”等现象,在家庭破裂前再拉双方一把,应为之点赞。
但正如前述,一项制度的设立需要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在已有“复婚制度”“诉讼离婚冷静期规定”以预防盲目、非理性离婚情况的前提之下,再次通过立法设置30天甚至更长的协议离婚冷静期,尤应充分调研与考量、论证。如果不得不设置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则应对其适用条件进行限制,以避免出现对难以调和、必须离婚的群体“一刀切”所导致的离婚协议非正常流产而徒增诉累的现象。同时,立法机关可以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诉讼离婚冷静期予以吸纳,将其上升至法律层级,从根本上明确该制度的效力,借以完善现有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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