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2020年国家电网公司招聘法学类知识(656)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5 09:00:28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简单总结为:清楚无争议可约定)
(1)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单总结为:失踪重审非诉讼,人多公共第三人)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3)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也需要掌握,考察方式与刑事诉讼法基本一样。
(三) 行政诉讼法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简单总结为:当场;2000;公开;协商)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大诉讼法简易程序的对比还有较多方面,主要是针对适用条件考察比较多,也希望我们的考生能够将之对比明白,理解并掌握。尤其是书记员考试中,最容易考到这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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