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20年国家电网公司招聘法学类知识(655)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5 08:55:29
何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1)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侵害的不法性。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即侵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等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①防卫主体不仅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有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正当防卫。
②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不可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的人为性。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
①山洪暴发、地震发生、野狗咬人都是危险,只能紧急避险。
②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侵害的现实性。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的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的。
①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属于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②假想防卫的处理:如果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没有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
(4)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得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
①不法侵害开始时间:着手时;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侵害时。
②防卫不适时的处理:故意为之的构成故意犯罪,过失实施的构成过失犯罪,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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