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西藏国家电网招聘考试人文常识备考(618)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31 09:17:18
(三)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我国应该尽快出台与第三方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关系。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排污者和第三方都是环境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双方的合作方式、具体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治理污染的成效来进行具体的界定。对于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企业,应当推行强制模式进行第三方治理。没有按要求采用治污和恢复措施的排污方,由环境保护部门为其确定有治理和恢复能力的第三方企业代为治理,其中所需费用如数全由排污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应从主体方面开始,如果排污没有达到标准,那么就是排污者违反了合同条款,就应当由它履行法律责任。同时,排污方在与第三方的合同框架下污染物的履约排放与对第三方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肩负责任。第三方履行合同约束范围内的治污与达标排放等的相关法律责任。经过第三方治理后依旧有不达标排污现象,那么这个时候谁来承担责任?对此主要有三种可行的责任分配方式:其一是由排污方承担。理由是,治污是排污方的法定责任,从性质上而言,这一责任的性质是法律责任。如果排污者因为第三方企业的原因而承担了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追讨第三方企业的违约责任。其二是由第三方承担。理由是,推行第三方治理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在于缩小监管范围、降低监管成本。通过第三方企业来承担法律责任,更能确保监管效果。其三是由污染者和第三方分担。可以认为正确认定第三方治理模式中的责任主体需要考虑委托主体和委托方式。根据我们前述的定义,第三方治理的委托主体可能有二:一是污染者,一是其他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如政府。如果委托主体是污染者,并且委托方式是污染者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经第三方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污染者承担。如果委托主体不是直接的污染者,而是政府或其他主体,那么相应的责任应由第三方承担或由第三方和污染者按照责任自负的原则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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