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20年南方电网公司招聘考试综合资料(575)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05 09:02:06
作者:天津商业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胡阳
在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实施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是经济工作的主要内容,而增值税改革则是减税政策中的重中之重。增值税目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由于其计税依据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所以涉及群体广泛,几乎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这次增值税改革的影响深远。
一、增值税改革的特点与“营改增”改革
增值税在人类经济社会的存在时间并不长。增值税的概念是由美国耶鲁大学的亚当斯教授在1917年首次提出的,即对增值额(销售额-进货额)征税,提出这一概念的初衷就是为了克服营业税的明显缺陷:由于营业税是对销售额进行征税,有可能在征税过程中形成重复征税。因此,相比于营业税,增值税首先具有避免重复征税的特点,此外增值税还有普遍性和转嫁性的特点。
增值税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几乎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对增值税有纳税义务上。消费者无论其社会地位、收入和财产水平高低,在购买应税商品时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这个特点能够有效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及时性。同时,由于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它不需要纳税人披露其财产和收入水平,因此能够保护纳税人隐私。
增值税的转嫁性,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是价外税上,并且税收负担能够转嫁给下一个交易环节。在一种存在多个生产环节的应税商品进行交易时,买方向卖方支付商品价格和增值税,而由买方所承担的增值税,又会在下一个交易环节的销售活动中全部转移给下一个买方,从而得到足额的纳税补偿,因此增值税的最后负担者是最后一个环节最终消费者。
1954年,增值税在法国首先正式实施。1984年,增值税在我国正式实施。自2013年开始,我国开始逐步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政策。随着“营改增”的结束,营业税正式退出我国税收的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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