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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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原因】
1.办案人员自身职业素养没有达到相关要求。在办案过程中没有秉承"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职业理念,切实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办案人员个人所具备的业务水平能力和经验不足,没有能够能迅速洞察案件争议焦点,预测案件的发展方向,在保证案件效率的基础上有效地纠错和防错。
2.司法体制不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虽然在不断推进,但是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仅注重实体方面的审查,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轻视其程序方面的审查,忽视保护当事人程序方面的权利。由于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在法定的八种证据中过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忽略其他证据的审查,导致一些案件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草率结案,如河南赵作海、湖北佘祥林、云南杜培武案等等。
3.监督体系不完善。某些检察院对于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出的违法行为,碍于情面,不敢、不愿发放纠违通知书。而被监督单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漠视,不予回复,很多时候即便给予回复,后期整改措施单一、缺乏刚性。最终,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流于形式。检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也不完善,造成司法腐败乘虚而入,办案人员的思想受到侵蚀,冲击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公众的法律信念,同样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司法不公,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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