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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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击;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通过打击,可以发挥震慑的威力,狠煞严重犯罪分子的气焰,有力地遏制严重刑事犯罪。为此,必须长期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采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政策,必要时在全国范围或较大区域内开展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集中统一的打击行动。这一行动,多数情况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当地社会治安情况出发,主动地和有节奏、有准备、有重点地开展集中打击或专项斗争。
(二)防范;积极的预防工作,是减少各种治安危害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措施。应对广大社会成员进行治安形势和违法犯罪发展趋势的教育,提高其治安防范意识。要在社会各个方面健全治安防范制度,加强预防设施的建设,检查、堵塞各种治安漏洞。要建立预警制度,通过治安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不断提高对治安危害的预见性,加强超前控制。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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