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人民警察服装采购、生产、供应的行为,确保人民警察服装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人民警察服装生产实行招标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是指人民警察配发穿着的服装类、帽类、鞋类、标志类和装具类等统一制式服装及材料。
第三条备案目录企业是指生产警用反光背心、训练服、内穿衬衣、内外腰带、领带、领带夹、警鞋的企业,其生产合同正本应报装备财务局。
第五条目录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资格审定
第六条装备财务局通过组织政府采购,委托招标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装备财务局确定年度目录企业、编制名册,并以文件形式印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以下简称各地被装管理部门),同时在《人民公安报》等媒体和公安部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投标企业应提供地市(含)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以下设备及技术力量公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配套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招标公司按以下项目对投标企业进行审查评分:
(二) 技术力量和设备;
(四) 企业的资信等级;
(六) 用户对企业的评价;
(八) 纳税情况;
(十) 对管理机关的响应程度;
(十二) 参与新产品研发业绩。
第十二条装备财务局根据全国人民警察着装实力和下一年度警服换发的品种、总量,确定年度目录企业数量,然后依照招标公司提供的投标企业排序,确定年度目录企业,并进行公布;对未入选目录的企业,按照分值由高至低排序,并选取一定数量的备选目录企业。目录企业因违规红牌取消资格后,由备选目录企业依次替补,届时装备财务局发文公布。(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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