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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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警过程中警械的使用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1)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上述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2)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的情形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上述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责编:李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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