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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国考招警行测备考指导:监察法修改亮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15 21:14:16

 新法作为法律常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行测常识判断必考考点之一。众所周知,《宪法修正案》和《国家监察法》是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两部重点法律,已经被纳入到了常规的法律知识点中。《宪法修正案》得到了大家的足够重视,但是《国家监察法》也不容忽略。教育专家在此运用援引法条的方式为大家总结监察法中的立法亮点,并进行考点解读。

亮点之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解读】

本条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反腐败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监察法无论是立法过程还是法律实施,都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有力领导和高度重视。

亮点之二:

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解读】

本条从法律上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和级别。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监察机关,共有国省市县四级。

亮点之三: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构成人员的组成、产生方式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亮点之四: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解读】

本条规定监察权的独立地位。同时规定,监察委员会应与审判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检察院)、执法部门(一般为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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