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一先,生产第二”方针的基本内容是: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监狱一要的、一先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不是由我国社会的制度、监狱的性质所决定,而且是刑罚执行过程中一项法定活动。《劳动改造条例》是我国监狱依法执行刑罚的依据。在《劳动改造条例》中,不明确规定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而且对监狱改造罪犯的原则、手段、目的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一方针包括了改造和生产两个基本的方面。由于对罪犯的改造是监狱的一项基本职能和任务,所以监狱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把对罪犯的改造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但是,对罪犯的改造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完成。劳动改造就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在对罪犯使用劳动改造这一手段时,必须组织罪犯参加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生产劳动。如果脱离改造而单纯搞生产劳动,把完成经济指标放在一先位,就失去了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本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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