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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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观点]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在一些城市早就是既定事实。此番,发改委专门发文,表示要在2020年底前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既是对各地方相关尝试的认可与总结,也是为了推动已有管理经验进一步体系化、标准化。需要说明的是,建立一套统一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绝不是要让公众额外缴纳公共费用,更多还是为了确保整个收费过程能够更加规范、公平和高效。
[综合分析]
现实中,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以两种方式征收。其一,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按照居民消耗的水、电或燃气数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二,通过居民自治组织或物管直接向业主收取垃圾处理费。应该说,这两种收费模式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那就是收费的过程无法体现明确的公共导向和道德立场,这种买卖关系也无法有效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全面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最根本的初衷还是在于兑现“产生者付费”的原则,这可以说是一种基础性的公平。过去相当长时间,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主要由财政拨付;近些年来,尽管一些城市开始尝试征收“处理费”,但往往也是采取征收固定额度的定额制。而毋庸讳言,这些做法明显都有失公允。与之相较,发改委最新意见指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将逐步转为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这意味着,多产生垃圾者将更多付费,反之则更少。
垃圾处理收费只是手段,促进垃圾的分类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才是目的。经济杠杆从来都是最好的调节器,基于计量征收所形成的差别化定价规则,其倒逼效应势必会向前传导,从而推动相当一部分人选择更加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而从另一角度看,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后,所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蛋糕,也将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入局竞争,从而推动生活垃圾处理整个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技术的持续提升。
[参考对策]
公平化和市场化,应成为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逻辑主线。收费绝不能体现为公众的普遍“增负”,而更多应表现为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生活方式征费额度的“有增有减”。而同样必须厘清的是,只有充分引入社会资本,强化市场化运营,才能真正让收来的垃圾处理费用得其所并发挥最大效用。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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