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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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三、公益事业艰难爬坡
2008年被称为中国的"公益慈善元年",在这一年,以"5•12"抗震救灾为标志,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出现了井喷式的跨越发展。但是2011年6月,发生了"郭美美网络炫富事件",中国红十字会被推向了风口浪尖。
虽然说首当其冲的是中国红会,但后来网络事件扩大成为一个系列事件,这伤害的不仅仅是某一个公益慈善事业团体,而是对整个公益慈善事业都有很大的伤害。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汶川地震,红会接受捐赠199亿元,约占全国汶川地震捐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多;2010年玉树地震,红十字会接受捐赠23亿元,全国共70亿元,红十字会占百分之三十多;2013年芦山地震,红十字会接受捐赠12亿元,全国共30亿元,红十字会占百分之四十;2014年鲁甸地震,红会接受捐赠3亿多元,占百分之四十多。
公益慈善组织必须要公开透明,这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的要求。但对于监督与公益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更应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而不是矛盾的关系。
一、放宽基金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限制
工资较低导致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难以获得实质提升,同时也影响了基金会用人制度的规范化和透明度,进而影响其公信力。因此建议,能够放宽对基金会行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的限制,促进基金会行业用人机制的市场化。
当前中国公益行业正在面临从政府主导向民间主导、从少数的个人行为向广大公众参与的组织化行为、从分割垄断格局向统一市场竞争格局转变的重大转型,这就要求公益组织从业人员的素质也要相应转型,即从简单的资源转移型向专业运作型转变。而对基金会行业工作人员工资的限制,不利于公益组织留住人才和招聘人才,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我国公益组织的运作水平停留在相当低的水准。
建议民政部门和国家财税部门组织修订我国公益慈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基金会作为独立运营的非营利法人的主体地位,将限制我国基金会和公益组织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的上述两条规定予以取消,或者显著放宽。
二、公益慈善专业人才培养刻不容缓
近年来,我国公益组织蓬勃发展,对慈善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2012年起,深圳开展"公益星火"计划,暨中国慈善公益人才培育计划,解决当今中国慈善公益人才面对的普遍性问题。应进一步推动公益慈善人才的培养,在高校设立公益慈善专业学位,并加快高校公益慈善智库建设。
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公益慈善人才的培养。
,在教育部和民政部协调指导下成立老师组,就设立"公益慈善"专业学位进行调研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第二,在全国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设立公益慈善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负责公益慈善专业学位(大专、本科、研究生)的指导、督查、评估认证、研究和咨询等工作。第三,邀请国内外公益慈善领域和相关高校的老师学者,就不同层次公益慈善学位教育的课程设置、考核及评价标准等问题开展研讨并求得共识。第四,借鉴"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专业学位的做法,分层、分期、分批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校,成为公益慈善专业学位授予点,组织开展全国公益慈善专业学位教育的评估工作。加强公益慈善专业学位教育的国际交流,适时推动成立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公益慈善专业学位教育联盟。
三、公益法人立法势在必行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飞速发展,离不开中央的政策支持。但与社会需求相比,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仍然滞后,其重要原因在于缺失公益法人制度,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迟福林建议加快启动《公益法人法》的研究制定工作,若近期难以启动立法,可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益法人进行规范。
我国应尽快把公益法人立法纳入立法规划,启动《公益法人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公益法人法》要涵盖社会组织、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智库以及其他公益法人主体,并且对公益法人的规范对象、设立与解散、业务开展、内部管理、税收政策等做出明确法律规定。
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把公益法人引入民法体系。建立独立的公益法人认定机构,对公益法人进行资格认定。探索部分事业单位转型为公益法人,为此,政府依据公益法人所提供的公益性服务,确定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此外,还应加快公益法人监管制度建设,《公益法人法》中把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治监管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实现从行政监管为主向法治监管为主的转变。
责编:何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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