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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
热点一.人大突增反腐立法规划中国反腐走向制度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3月8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部署2015年工作时提到,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对此,外媒称,这预示着在国家主席习近平的领导下,中国正在大力推行的反腐败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制定反贪法也是全国人大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要努力。
张德江在报告中提到,修订行政监察法是全国人大2015年立法规划将加强的五大领域之一。据悉,行政监察法于1997年5月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五次会议,此前未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任期内立法规划。
[中公解读] 现行的行政监察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或检举,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但是,行政监察法并未就去年以来尤受中纪委关注的海外追捕贪官"猎狐行动"作出相关规定。
中国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反腐是非常重要的国家行为,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前反腐形势严峻,而一些腐败问题与制度不科学、权力配置不当有关,这是中国推动反腐败立法的现实背景。
当前我国在反腐立法方面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指导思想方面
近三十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制定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偏重于事后的惩治,预防性的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中的预防性条款严重不足。
(二)反腐败相关法律规定方面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我国目前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惩处程序的规定是国内法主要依据。
但我国刑事法律的有些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存在较大差别甚至存在直接的冲给我国开展反腐败斗争带来许多法律障碍。
(一)树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科学理念。
一是适用正确、诚实履行公务的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建立相关举报和利益申报制度。二是整合司法资源,成立反腐败专门机构,赋予其独立的职能。三是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透明度,简化行政程序,扩大公众知情权,定期向社会公告。四是提高公众对腐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活动。五是完善综合治理腐败的机制,坚持预防和打击并重的反腐败战略。六是加强对私营部门的监管,防范私营部门的腐败及其帮助腐败活动的行为。
(二)建立与完善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衔接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我国反腐败法制建设的主要方向应是加强专门性、综合性立法,明确我国反腐败体制,规范反腐败专门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权限,规定反腐败预防、惩治措施等。首先是要以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契机,修订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是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适度扩大对域外犯罪的管辖范围,即中国公民在域外实施犯罪,外国人在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实施犯罪适用中国刑法;增加《公约》要求各国进行定罪的罪名,如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等;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减少死刑的适用。二是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公约》框架内,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和先行没收程序制度,并对缺席审判适用案件的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扩大我国没收对象的范围,即将犯罪所得的表现形态具体确定为替代收益、混合收益和利益收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设定专门程序,使受害人可以根据专门程序提起民事诉讼;增加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增加特殊侦查和技术侦查制度。三是完善《引渡法》的相关规定。完善引渡的基本原则,除规定国家主权、平等互惠原则外,还应规定双重犯罪或双重可罚原则、腐败犯罪不得视为政治犯罪的原则等;扩大引渡的适用范围;完善引渡程序。
(三)加快我国与国际社会反腐败合作。
《公约》中很多涉及国际合作的规定在我国都缺乏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如涉外管辖、国际联合调查等。我国目前必须从立法上构建和完善相关的机制和制度,从而扩大和促进我国与国际反腐败组织的合作和交流,如透明国际、经合组织。热点二.15年间约160万个古村落消失
"2000年全国有360万个古村落,2010年是270万个,十年就消失了90万个,现在的自然村只有200万个左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对古村落的消失忧心忡忡,"就在我们开会的时候,1天100个村落就没有了"。他说,古村落的保护权不在农民手里,而在官员、学者、开发商手里,"变成了官员的政绩、学者的科研成果,开发商的资源"。他呼吁加强文化遗产和古村落保护,将文保执法列入官员考核并建立问责机制。
【中公解读】
古村落保护:新农村建设中需重视的问题
古村落是我国数千年农耕文化的结晶,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既包括村落的规划、各类建筑、桥梁、庙宇、名木古树等物质文化遗产,也蕴含各类民风习俗、传统节日、民间信仰、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体。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进,古村落及其文化的保护和开发越来越受到各地有关部门、相关人士的重视和关注。如果能正确处理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之间的矛盾,把新农村建设与古村落保护两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必能使古村落获得新的发展契机,焕发出新的青春活力,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如果片面理解新农村建设,以为新农村建设就是破"旧"立"新",大规模拆除老房子,集中规划建新房子,就可能给古村落文化遗产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一、古村落保护的现实困境
当前古村落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不强。解放后,经历了破四旧、移风易俗和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运动,加上对外开放后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不少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包括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总以为只有西方的文化才是现代的、先进的,东方文化都是落后的,无价值的。因此,不少人把老民居、古村落视为贫穷落后的象征,一些珍贵的古村落建筑因其破旧、不"值钱"、不"实用"而被随意毁坏、拆除或买卖,一些农村传统文化、传统技艺也被当作封建迷信、雕虫小技,成为破除的对象。
二是古村落文化遗产的安全隐患较多。农村古村落、古建筑大多象珍珠一样,散落在相对偏僻、经济不够发达的地方,并且年代久远,破败严重。除了为数不多的古村落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较好保护外,大多是"散落乡间无人识",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得不到有效保护、合理开发。许多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古建筑往往缺乏关注和保护,逐渐腐朽、坍塌,或者在火灾、洪灾、风灾、虫灾等自然灾害中造成致命的损伤。故意损毁、偷盗、走私文物等违法活动的频繁,使古村落民居中的一些精美木雕构件、门窗及其他文物被盗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有保护价值的文物被一些利欲熏心的文物贩子盗卖了;一些旧宗祠的古建筑构件也被文化贩子以购买"旧木料"的名义低价拆出,转卖给一些企业、景区或国外收藏者。不少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一些地方独特的民间习俗也正在逐步消亡,淡出人们的记忆。
三是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建设性破坏的状况比较严重。对古村落来说,这是影响大的行政性行为。在旧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有的地方政府存在急功近利思想,急于搞新村建设,而以牺牲古村落为代价,随意推倒重建或盲目"大拆大建";有的一味追求高起点、高标准,贪大求洋,按照城市模式大搞村庄建设城市化;有的置乡村特色、地方特色于不顾,搞"千村一面"的形象工程;有的不从当地实际出发,以调整土地资源的名义,或为了眼前的土地使用指标,搞大规模的行政村撤并、迁并活动,整村推倒重建,或整村搬迁合并,不少古村落从此消失。
四是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经费严重不足。现在各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也逐年增多,但对面广量大的农村古村落来说,却是杯水车薪,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财政困难,应该配套的保护经费难以落实。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经费都捉襟见肘,更何况那些没有列入保护范围的古村落呢?有的地方认为古村落文化遗产利用率不高,社会经济效应不强,还要提供保护经费,加强管理保护,连该申报的保护项目都懒得上报。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我们必须增强古村落保护工作的危机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切实保护好千年来形成的文化遗产和文化传统,避免出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城市化进程中对城市文化建设性破坏的覆辙,走出一条保护古村落、建设新农村的和谐发展之路。
二、文化保护意识和实地调查同等重要。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古村落文化保护意识。应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强化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古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做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政府部门作为农村古村落的管理部门,更要转变观念,把保护古村落当作责无旁贷的责任,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绝不能以牺牲宝贵的古村落资源为眼前的经济利益或自身的政绩服务。要建立起村民自发保护的机制,激发和提高村民的保护意识。村民是古村落及其文化的拥有者,是保护古村落的主体。要宣传、教育,传授保护的知识和方法,帮助他们克服对古村落文化的"自鄙"心理,珍惜祖先留下来的宝贵遗产。
其次,全面开展古村落及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普查工作。要积极开展农村古村落及其文化的全面调查和评估工作,摸清文化家底,将那些淹没在山野、民间、"隐姓埋名"的珍宝很好地挖掘出来,加以保护。建立一支由老师及文物、城建、旅游等单位组成的专业队伍,以县(市)为单位,对辖区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居、祠堂宗庙、古树、古墓、古桥、古塔及历史名人、风俗习惯、民间传说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为制定保护规划提供依据。同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村落遗产,分门别类建立档案,建立古村落名录,确定保护对象,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
第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古村落保护力度。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制定严格的保护制度和保护规划,将古村落、古建筑的保护列为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在新农村建设中,特别是在进行旧村改造规划时,一定要征求文管部门意见。要扩大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范围,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让更多的古村落得到有效保护。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筹资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加大对古村落保护工作的投入,做好维修、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即使财政困难、保护经费紧张,或者一时产生不了经济效益的古村落,也要先提出保护,制定好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尽可能使之不被拆除、烧毁或盗卖。
三、古村落传统文化内涵的挖掘与传承
在新农村建设中,除了加强对新农村的合理规划,保护好古村落传统建筑风貌外,还要善于挖掘、整理古村落蕴含的丰富人文精神和文化内涵,注重对乡村人文生态的保护和利用,以更好地发挥民间传统文化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一是要重视古村落传统文化资源的挖掘和研究。古村落传统文化也像古村落建筑一样,面临失传或消失的危险,应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全面调查、搜集、记录和保存与古村落相关的文化现象,进行抢救性保护。近年来,浙江省开展了民族民间艺术普查工作,大批鲜为人知的民间艺术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如绍兴县开展了"村落文化"的普查发掘工作,获得了1358条线索,形成了350多万字的文字材料和近千幅图片,目前正在策划出版20卷《绍兴县村落文化全书》。磐安县普查出民间艺术项目693个(新挖掘572个)。"炼火"、"大凉伞"、"大旗"已被列为浙江省重点民间艺术保护项目。临安市仅民间表演艺术就发现了19个种类317个项目。全省共有39个项目(44个子项)被列入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居全国之首。在民间文化挖掘、保护和开发过程中,还要整合地方人力资源,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古村落文化的理论研究,不断挖掘古村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
二是正确区分民俗文化与"封建迷信",以更加宽容的态度对待传统文化。很多民间信仰,包括对行业神、地方神的崇拜供奉以及一些传统节日对祖先或某某神的祭祀活动,都是老百姓对祖先的崇拜、尊敬情感的表达,寄托着老百姓对幸福美好生活的祈祷和向往,实际上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代代相传、薪火相续的某种制度保证。特别是一些传统仪式,是民间信仰的表现形式,保护好传统仪式,对于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增进家族认同、族群认同、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维护社会稳定,弘扬民族精神,展现当地文化,都是十分必要的。不能因其掺杂着一些迷信色彩或陋习而全盘否定。对待农村传统的习俗和信仰,我们也要坚持"和而不同"的观点,以更宽容的态度对待。
责编:何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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