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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刑罚执行权的内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2-28 21:57:57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负责以下刑罚的执行:短期有期徒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和驱逐出境执行等。

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

2.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犯罪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3.缓刑执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4.假释执行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6.驱逐出境执行。

责编:何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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