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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招警考试备考:监狱工作方针(一)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2-28 21:46:40

 一、监狱工作方针的概念

监狱工作方针是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规定。这一概念的含义是:

(一)监狱工作方针是由党和国家所确立的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

为了充分发挥监狱在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的作用,党和国家从我国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监狱工作的实际出发,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监狱工作方针,用以指导监狱工作。监狱工作方针对我国监狱工作的发展与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监狱工作方针的精神贯穿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规范之中

监狱工作方针的贯彻执行是作为一种精神和指导原则实施的。这种精神和指导原则不仅体现在监狱工作实践中,也体现在监狱法律规范之中。监狱工作方针是针对监狱工作的整体确定的,而不是针对个别问题确定的,具有整体性。

(三)监狱工作方针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

随着国家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和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工作方针需要适时调整,以指导监狱实践工作。因此,监狱工作方针也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虽然建国以来党为监狱工作制定的几个监狱工作方针的表述有所不同,但是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始终没有改变。

二、监狱工作方针的发展变化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指导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正确实施,惩罚与改造罪犯任务的顺利完成,先后为监狱工作制定了四个方针,即"三个为了"的方针,"两个结合"的方针,"改造,生产第二"的方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其中"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在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监狱工作健康发展的现行指导方针。

三、"三个为了"方针形成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内容

(一)"三个为了"方针形成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依据《共同纲领》,1950年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一大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然而由于监狱在押罪犯人数激增,接收的旧监狱却破旧不堪,难以解决监狱在押罪犯人数激增的问题,监狱也难以全部解决罪犯劳动生产问题,大批监狱在押罪犯由于没有劳动项目而坐吃闲饭。其中,突出的是对监狱在押罪犯的教育改造难以深入进行,罪犯在监狱内不能得到有效改造,难以实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于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将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

《决议》明确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明确了劳动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措施,并对监狱工作的管理体制、武装看押、劳动项目、经费来源都作出明确的安排。《决议》中提出的"三个为了",虽然没有在法规或文件中被明确地确定为监狱工作方针,但是在实际上对建国初期的我国监狱工作起到了指导方针的作用。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创建正是在"三个为了"这一明确而具体的方针指引下,迅速建立起比较完整、系统的监狱工作管理体制,很快解决了监狱的押犯拥挤和罪犯坐吃闲饭问题,全面地开展了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为我国监狱工作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三个为了"方针的基本内容

"三个为了"的监狱工作方针就是:"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这个方针的基本内容是: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一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是由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和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一种基本手段,这一手段的确立是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劳动自身具有的特性所决定的,监狱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所采用的形式就是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使罪犯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改造思想,矫正恶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劳动改造罪犯这一基本手段的载体。监狱在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一方面要完成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另一方面要让罪犯这"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四、"两个结合"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内容

 

(一)"两个结合"的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

在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做出《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后,在"三个为了"方针的指引下,监狱工作大规模地创建,迅速地解决了一大批罪犯的处置问题。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一个非常正确、有效的战略措施。但由于经验不足,在新中国监狱工作创建过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决议》中提出由中央、大行政区、省、专署、县共五级办劳改,这一方面使监狱创建工作能大规模地开展起来,迅速缓解监狱押犯激增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带来管理上过于分散的问题,由于管理上过于分散,在刑罚执行上出现了不少问题。又如监狱组织罪犯劳动项目问题,出现个别地方的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的项目安排上有单纯营利、与民争利、不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现象。再如在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劳动与教育关系的认识和处理上,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偏差。1952年6月,召开了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会议重点解决了监狱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确定了监狱设置和监狱组织罪犯的生产劳动项目逐步走向集中的发展方向。在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项目上决定今后主要从事兴修水利、筑路、开荒、开矿等国家基本建设。在罪犯的监管改造上提出"在强迫罪犯劳动生产中,必须同时进行严格的管制和经常的教育工作,两者不得脱节。"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在我国监狱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奠定了建立新中国监狱制度的基础,同时也孕育着"两个结合"监狱工作方针的诞生。

(二)"两个结合"的方针的基本内容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这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部法规。《劳动改造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这是在新中国的监狱工作中,对监狱工作方针次明确规定。"两个结合"的方针为我国监狱工作沿着正确道路前进,实现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指明了方向。

"两个结合"方针的基本内容是:罪犯被判处的刑罚是罪犯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对罪犯判处的刑罚是一种惩罚,即剥夺或限制罪犯的某些权利,使罪犯遭受一定的痛苦或损失。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就是接受国家法律的惩罚。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的刑罚执行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为了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就要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思想改造以转变其犯罪思想,使其回归社会后不致再重新犯罪。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决定了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刑罚执行是以改造为目的的,这就要求我国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不仅对罪犯实施惩罚管制,而且要对罪犯进行思想改造。二者同时进行、互相结合,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作用,从而达到我国刑罚的目的。

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的。劳动改造作为一种改造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使罪犯在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感受到劳动改造这一手段的作用,体会到劳动的意义和价值,在思想上发生潜移默化的改变。但是,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的生产劳动与社会上的生产劳动不同。它不仅要生产出物质财富,更重要的是要在生产劳动中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如果在生产劳动中不对罪犯进行政治教育,这种生产劳动就会成为单纯的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劳动改造这一基本手段就难以发挥作用,也难以达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为此,劳动生产必须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才能发挥劳动改造这一手段的作用,才能实现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真正意义。

五、"改造,生产第二"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内容

(一)"改造,生产第二"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

从1954年开始,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阶段。从法制建设上看已经制定出《劳动改造条例》及一些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监狱的管理体制已经确立,监狱的生产劳动项目已经基本固定。从全国监狱工作整体上看,监狱的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犯罪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在监狱生产上由于坚持"两个结合"的监狱工作方针,不仅充分发挥了劳动改造这一基本手段的作用,而且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了一定的社会财富。

但是,在我国监狱进入全面发展时期后,由于个别监狱和少数监狱人民警察对我国监狱工作的宗旨认识不足,对"两个结合"的方针贯彻执行不力,监狱工作中出现了严重偏差--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把是否赚钱放在位,生产指标过高、劳动强度过大,甚至出现了单纯惩罚罪犯的违法现象。针对监狱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刘少奇于1956年代表党中央提出了"改造,生产第二"的监狱工作新方针。在1964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上,"改造,生产第二"的方针被正式写入会议纪要。这条方针,是在"两个结合"方针的基础上制定的,由于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所以在表述上突出的重点不同,但这两个方针在内涵上都是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改造,生产第二"的监狱工作方针从1964年"六劳会议"确立后,先后共使用了30年。这一监狱工作方针是建国后所制定的方针中使用时间长的一个。

(二)"改造,生产第二"方针的基本内容

"改造,生产第二"方针的基本内容是: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监狱首要的、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不仅是由我国社会的制度、监狱的性质所决定,而且是刑罚执行过程中一项法定活动。《劳动改造条例》是我国监狱依法执行刑罚的依据。在《劳动改造条例》中,不仅明确规定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而且对监狱改造罪犯的原则、手段、目的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一方针包括了改造和生产两个基本的方面。由于对罪犯的改造是监狱的一项基本职能和任务,所以监狱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把对罪犯的改造放在重要的位置。但是,对罪犯的改造必须一定的手段来完成。劳动改造就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在对罪犯使用劳动改造这一手段时,必须组织罪犯参加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生产劳动。如果脱离改造而单纯搞生产劳动,把完成经济指标放在位,就失去了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本来意义。

责编:何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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