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行政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系统部署。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关系密切。为保证行政复议法的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组织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开展层级监督,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简化了行政复议程序;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法制工作人员对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形式多样地向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宣传行政复议法,使人民群众善于运用它监督行政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切实组织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直属行政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做到在今年10月1日前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一遍。部将在近期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二、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完善工作保障,依法开展交通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数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按照上述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交通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其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制度在交通系统的实施和交通管理部门的形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和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建立健全具体承担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尤其是要加强基层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适当依法治国的需要。此外,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为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提供必备的经费、设备等工作条件。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受理和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案件受理上无故推诿,要努力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在交通行政复议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清理规范性文件,修订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法和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在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间、申请范围、申请方式、复议机关的选择、复议决定的内容等方面作了新的规范,特别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因此,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清理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非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非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非法设定行政事业性费收项目,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非法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上述清理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后,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规范,为顺利开展交通行政复议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总结现行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统计制度,从而更好地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强化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且首先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具体组织、承担对交通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在今年9月底之前结合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部体改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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