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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出游,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09 14:35:17

  一、组"低价团"为安排购物

  一些旅行社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旅行总社对下属门市分部管理控制不够,有些导游因利益驱动进行违规操作。比如,有的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团,但却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陈某夫妇以每人300元的价格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7日游,300元包括往返路费、吃住及景点门票。旅游中,基本上都是购物环节。二人无奈购买了一件价值3800元的蚕丝被及两块共计67999元的玉石。后夫妇俩状告旅行社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收取每人300元旅游费明显过低,在旅游途中安排游客大量购物,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欺诈行为。旅行社愿意赔偿原告支付旅游费的三倍1800元,法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找法网小编提示: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旅游法》明确要求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二、酒店标准理解有歧义引发纠纷

  在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有的旅行社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签订霸王条款或者使用模糊的词语表述合同内容,对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没有给予充分释明,为纠纷产生埋下隐患。

  北京市二中院曾审理一起赴泰国普吉旅游引发的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住宿酒店为四星级酒店标准。到达目的地后,旅游者因普吉当地的酒店都不标星级而拒绝入住,当时正值旅游旺季,旅行社临时更换酒店有困难。旅游者未能冷静处理随即集体脱团。

  找法网小编提示: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对服务标准约定不清,对"四星级酒店"标准的含义理解不一致。一方面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酒店设施、等级情况缺乏了解,不知道普吉酒店执行的不是国际标准,而是当地的标准,而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对此给予明确解释,造成了旅游者的误解。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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