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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保护新时代”实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4-16 14:41:42

 2001年11月11日下午,第48期it沙龙在翠宫饭店举行,这次论坛的话题是"软件版权保护的新时代",以下是这次沙龙的实录:

昨天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纪念意义的时刻,中国顺利地加入了世贸组织,说顺利当然也是一个很漫长谈判的过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应该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因为前期加入是加入了15年,但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还有一个漫长的消化过程,表现为我们国内的许多准备工作需要接着做,有很多工作已经在做了,比如知识产权方面。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要求,我们国家已经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做了一些修改和完善工作。最近专利法修改了,著作权法也修改了,还有商标法也修改了。
这次我们请来了有关版权法方面的专家,一些实践工作的律师,还有企业界的朋友,咱们一起来讨论在新的时期里面我们该怎么样去保护版权,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的问题。
首先我介绍一下今天到会的几位主讲人。首先是国家版权局法律处的副处长段玉萍女士,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实达铭泰公司总经理何恩培,"autodesk"软件公司的刘炜经理以及观韬律师事务所的李德成律师。而且我们还有幸邀请到了韩国使馆的朴盛赞先生。
首先我们请版权局法律处的段玉萍处长给大家做讲解。大家欢迎。国家版权局法律处段玉萍:
大家下午好!谢谢主持人。我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情况。
大家已经知道,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通过了著作权法的修整案,也就是新的著作权法。大家可能对著作权法有一些了解,我国著作权法,也就是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通过的,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从著作权法的正式实施一直到修改,已经整整十年了。这十年当中我们这部法可以说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传播者的利益,调整作者、传播者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十年来,实践也证明了这部法律存在一些问题,这部法律是1990年颁布的,但实际上它的起草工作是从1979年开始,那时我们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现在看来,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不协调。这是修改著作权法的原因之一。
另外为了加入wto,与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trips协议保持一致,也要修改现行的著作权法。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与国际公约特别是trips有一定的差距。我国1992年加入了国际版权公约后,为了达到国际公约的最低标准,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例的规定》,但这个规定只适用对外国人的保护,对中国人自己的保护仍然按照我们现行的著作权法,这样就出现了非常奇怪的现象,在自己的国家对外国人的保护要高于对自己国民的保护,也是著作权界所说得"超国民待遇"。这种情况实际上不利于调动我国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是对我国著作权人的歧视待遇。广大的著作权人强烈呼吁修改著作权法,消灭这种不平等待遇。
第三个原因是技术发展的要求。近些年来,特别是99年以后,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原来的法律显得有些滞后。比如说,数字转换是一种什么行为?将原来的非数字载体变成数字载体是谁的权利?另外网络传播是否是作者的权利等。中国网络虽然是94年正式开通,但是那个时候用的人很少,上网人很少,从99年以后可以说在中国网络才真正地发展起来。因此,1990年的著作权法不可能对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做出规定。
基于这三方面的原因,这次著作权法做了比较全面的修改。这是我介绍的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

责编:杨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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