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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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昏迷后被送入医院抢救室,却在1小时后才被救治,后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日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吉安县油田卫生院因拖延救治,被一审判决赔偿原告李某仔、彭某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7490.5元。
2005年11月18日晚6时许,李某仔和彭某英的女儿李某(14岁)在放学回家后,吃了中午的剩菜,随即便感觉身体不适。由于李某仔和彭某英在吃过中饭后,已经因中毒而在卫生院住院治疗,李某的外婆便怀疑是菜中有毒,遂嘱咐李某前往卫生院就医。
当晚6点20分左右,李某在独自离家步行10分钟后到达卫生院,并昏倒在门诊大厅。值班护士看见后,随即将李某送进了抢救室。尔后,因值班医生不在岗,李某没有被立刻救治。约1小时后,李某的外婆前来探望时,发现不省人事的李某居然还躺在抢救室无人救治,就大声呼救,值班的医生和护士这才急忙赶来救治,但一切为时已晚,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仔和彭某英遂以卫生院拖延抢救时机而导致女儿死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不管是作为普通人还是作为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医护人员,都应当意识到处于昏迷状态的李某属危重病人,需要立即得到救治。但是,被告却在将昏迷的李某送进抢救室后,置之不理长达1小时之久。拖延救治与李某之死显然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考虑到李某系亚硝酸盐中毒死亡,结合其入院时的中毒程度、个体体征等因素,不排除存在即使抢救及时也不能避免其死亡的可能性。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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