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然而,报道次日,北京大学即高调回应,否认对女教授的治疗中存在非法行医。同日,卫生部新闻办室针对此事发布公告称: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但同时要求北大医院针对临床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
11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副局长刘文秀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对于北大医院是否非法行医又提供了新的说法:一般医院如果出现没有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给患者看病,可以断定是"非法行医"。但是作为"教学医院"的北大医院,出现实习医生参与治疗情况,则可能是管理不严的问题。
11月5日,北大教授死亡案二审开庭当天,北大医院向媒体通报,再次坚决否认存在非法行医行为。同日,中国医师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称医学生、实习毕业生可以在老师、医师指导下参与医疗实践,这个过程是医学教育的临床实践,并不是"非法行医"。
11月10日,卫生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毛群安面对记者关于北大医院一事的提问,并没有正面回答北大医院是否非法行医,而是引用相关规定称,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生在指导老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行医。
至此,北大医院是否"非法行医"变得越发扑塑迷离,而此前在医疗界、法律界饱受争议的"非法行医"定义本身,也再次通过一起极端事件进入公众视野。
此"法"非彼"法"
"女教授死亡案"原告王建国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发现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事出偶然,在妻子死亡两年之后,他在律师建议下,将妻子熊卓为病历上签署的名字分别输入卫生部网站的执业医师查询栏,结果发现有三个人的名字无法查到。
后经证实,三人皆为北大医院当时的实习医生,事发时均未取得执业医师证--我国内地医务人员行医的惟一合法证件。
1999年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而在对熊卓为的治疗中,三人均有参与,并在病历留下多处独立签名。
按照我国的执业医师制度,医生行医必须拥有两证,首先通过考试获得医师资格证,然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
后经证实,三人中有一人当时考取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但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另两人则两证均无。
王建国的代理人卓小勤因此认为,上述无证人员在对熊卓为的治疗过属非法行医确定无疑。
然而,对此本不应该存有争议"非法行医",又缘何被北大医院、中国医师协会相继否认?
事实上,迄今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何为"非法行医"明确定义。卫生部尽管屡屡发起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同样也没有以正式文件定义何为"非法行医"。人们习惯性地认为,非法行医只存在于一些江湖游医身上,而公立医院不存在"非法行医"。
北京律师陈志华认为,通常所说的"非法行医",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另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第一次出现在国家法律中,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志华说,随着执业医师法出台,"非医行医"涵义也有所变化,非法行医除了可以指"非法行医罪",也可以指违反执业医师法14条的行为。
非法行医"合法化"?
在央视熊卓为死亡案报道中,北京律师孙万军称,其所代理的三起患者状告北大医院的官司中,北大医院均存在无证人员行医现象,其中有一起参与行医的无证人员多达34人。而央视记者在暗访时发现,北大医院在报道前几天仍有此现象。
无执业医师证行医即视为违法行医,尽管这一点在法律界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同样无执业医帅证的实习医生行医如何定性,在卫生部门眼中却要复杂得多。
事实上,由实习医生行医引发的医疗纠纷存在已久。由于其特殊性,地方卫生局曾多次就相关问题向卫生部请示,而卫生部也曾多次作出批复。
2002年,卫生部在对河北省卫生厅的批复中提到,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2007年,卫生部又在对甘肃省卫生厅批复中称: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北大医院坚称该院当时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实习医生于峥嵘不存在非法行医,依据的正是2007年卫生部的这一文件。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卫生部颁布的上述两个文件,实质上为实习医生无证行医开了绿灯。
值得一提的是,在卫生部在对其他卫生局类似请示所作批复中,又作出了不同解释。
2004年,在对上海市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师执业活动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中,卫生部重申了执业医师法第14条的规定。对于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卫生认为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005年,在对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函〉批复中,卫生部再次表示,医学专业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值得一提的是,在熊卓为一案中,原被告均以卫生部批复作为起诉和辩解依据。王建国依据卫生部2005年对河南省卫生厅的批复,认为在医学文书上均有单独签名的三名实习医生非法行医。北大医院则依据卫生部2007年对甘肃省卫生厅的批复,认为于峥嵘不属于非法行医。
"批复PK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卫生部的上述批复与执业医师法规定相悖,由于执业医师法是国家法律,批复仅仅是卫生部文件,两者发生矛盾,显然应该以前者为准。
在周光权看来,公立医院的实习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可以成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主体。他认为,与江湖游医相比,公立医院里的非法行医现象欺骗性更强,危害更大。
在央视11月3日的报道中,一位状告北大医院的女士面对央视镜头,直称北大医院为"红帽子底下开黑店"。
周光权特别指出,对于实生医生的非法行医,无论触及刑法还是行政法,医院管理者和临床带教老师均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9年1月,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同颁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行医作出明确规定:认为其可以参与临床诊疗活动,但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并且,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而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的四起涉及北大医院的医疗纠纷中,皆存在实习医生在多份医疗文件上单独签名。在熊卓为案中,更是绝大部分签名均有三名实习医生完成。王建国认为,这是因为其中病历被篡改,科室领导和有关医师不敢承担责任,所以拒绝签字。
但是,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实习医生毕竟已经成年,既然独自签名,就必然意味着要对其负责。
2007年,在广州某医院发生一起实习医生开错药方致一名四岁儿童死亡之后,中山大学曾紧急发布一份《告医科全体实习同学书》,称实习医生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没有行医资格,代签医嘱属于非法行医,呼吁切不可因一时方便越权处理病人或代签名。
谁来认定"非法行医"?
在对北大医院实习医生行医是否属非法行医问题上,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和西城区卫生局曾做出截然不同的定性。
2006年11月20日,熊卓为死亡不到一年,19岁的女大学生刘莉在入住北大医院3天后死亡。其母周凤英后来发现有三名无证实习医生参与了对刘莉的治疗,遂以"非法行医"为由于2007年9月向西城区卫生局反映。
2007年12月6日,西城区卫生局答复称:三名学生均是在该医院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参与了对患者刘莉的临床工作。其对刘莉的诊治行为并无法律法规之依据认定其属于"非法行医"。值得一提的是,西城区卫生局还核实出,一名签名为"师芳"的实生医生,其实并不真实存在,真实姓名应为"师素芳",只是由于书写习惯问题签字为"师芳"。据悉,当周凤英从西城区卫生局拿到这份答复书后,曾欲跳楼抗议,幸被工作人员阻止。
王建国在发现北大医院实习医生无证行医后,于2008年3月向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举报。后者在给王建国的复涵中,确认上述三名参与对熊卓为治疗的实生医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且未发现病历记载中有上级医生的签字,违反了〈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但是,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认为,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按照行政处罚法,仅就北大医院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未实施行政处罚。
在此之前,王建国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此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该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建国一审因此赢得了诉讼,被判获赔75万余元。
周凤英也向法院起诉北大医院,认为后者对刘莉的治疗过程中,有非法行医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是在合法医疗机构庇护下的非法行医。
据了解,截至2008年,西城区法院近年受理的起诉北大医院的医疗纠纷达60余件。
和王建国一样,作为其中的幸运者,周凤英也均赢得了官司,北大医院一审分别被判赔偿50余万元和60余万元。不过,对于原告提出对北大医院"非法行医"的确认,法院均予以驳回。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北大医院"非法行医"问题,法官显然已经不而其烦。在刘莉案的判决书中,法院罕见地针对律师使用了如下用语:
对于原告代理人孙万军在本院多次释明"非法行医"并非本案审查之事实的前提下,仍一再持该观点阻挠司法鉴定程序正常进行,对此干扰诉讼之行为,本院予以严厉批评。
责编:张雪晨
下一篇:北大医院非法行医致病人死亡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