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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本来是到医院做人流手术,结果却接受医生建议私自到医生家中接受手术,不幸造成伤害。到底医院是否该担责?1月27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医生李某赔偿受害人杨某医疗费等损失36669元;同时驳回杨某要求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杨女士是河南省辉县市人,2004年2月20日,杨某去辉县市某医院做引产手术,该院妇科医生李某给杨某开了口服流产的处方,杨某回家口服后,并没有出现流产的反应。于是杨某又去该医院找到医生李某,李某建议到自己家中为她做人流手术,可以节省一些医疗费用。于是,李某就在自己的家里为杨某做了引产手术。
2004年3月5日杨某在孕检时,被发现子宫里有两块骨状物体。于是,杨某先后在县级医院和省级医院检查治疗,最终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然只能取出一块,仍有一块至今取不出来。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杨某伤情程度构成六级伤残。
于是,杨某以医生李某和医院为被告向辉县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损失6528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医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家中为杨某做引产手术,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李某的行为与杨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做引产手术不到正规医院,而选择在私人家中,具有自冒风险的心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下班后在其家中做引产手术,不属于职务行为,医院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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