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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志杰
本人是从事检察工作,办理了不少与医疗事故有关的刑事案件。近期拜读了贵报有关医生篡改病历的时评,文中作者对医生篡改病历的社会危害、根源都谈了自己的看法,并呼吁有关部门出台一些配套措施解决这一问题。读后,心里总感到有一些话想讲讲。从一个法律工作者(作者为检察官---编者注)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如果卫生部的有关部门真正想杜绝医生篡改病历的现象,并无需大费章节,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只要卫生部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下发一个文,规定所有的病历都必须经病人(或其家属)阅读认为无误后签名,即可以在极大程度上杜绝医生篡改病历的现象;另外,医生还须就病历给病人及家属作解释。
试想一下,所有病历记录如果只有医方的笔迹,出现了问题,医生要重新制作一份病历,易如反掌,即使医方将重新制作的病历交给病人或法院,病人亦极难举证或申请有关部门鉴定病历的真伪,因为要鉴定一份书写文字的准确书写时间,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司法部门和鉴定机构尚未有这样的能力。但若果要鉴定一份文书的笔迹是由谁人所写,可容易解决得多。
我国法律既然确定了在医疗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果规定所有的病历都需要经病人阅读认为无误后签名,则出现了问题后,医方遗失或故意销毁病历,其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如果医方要篡改病历,不大可能让病人(或其家属)在经篡改的病历上签名;若医方假冒病人签名,病人(或其家属)很容易发现签名并非自己所签,完全可以申请对签名作笔迹鉴定。可见,病历上有了病人的签名后,出现纠纷需要解决问题时比现在应当是容易得多了。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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