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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两岁幼儿小佳(化名)诉被告小明星幼儿园的负责人王先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王先生赔偿原告小佳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24.9元。
2006年8月23日上午,梁女士(小佳之母)将小佳送至小明星幼儿园入托。入托期间,因小佳哭闹,王先生用手将小佳脸部打伤。8月24日,梁女士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为此对王先生做出了行政拘留14天,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小佳之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后头晕头痛、可疑性脑震荡、头部皮肤拉伤、头部软组织损伤。海淀公安分局法医临床检验意见书出具临时意见为:不低于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小明星幼儿园的负责人,本应对小佳尽到照顾与教育的责任,但王先生仅因为小佳哭闹即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小佳受到人身伤害,其应对小佳因伤所受损害负全部赔偿责任。另外,法院在综合考虑到小佳年龄幼小,被打伤后精神受到了创伤,以及其不能立即入托需要父母照顾等多种情况之下,确定了王先生赔偿小佳的具体数额。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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