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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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法院判决同样是正确的,因为学校有过错,当然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操场是供学生活动的场所,应该属于教育教学设施。学校在施工当中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设置保护性设施,以防学生受到伤害。该校对已挖成的坑道未做任何防护设施,学校应当注意到这将对学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但该校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造成了鲁某的受伤。故鲁某受伤是由于学校的过失造成的。在本案中,该校正是在能够预见施工坑道将会危害学生安全的情况下,因为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鲁某受伤的结果。另外鲁某受伤后,学校不闻不问,一点也未采取救助措施,更是错上加错。
由于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中的原因比较复杂,学校难以保证完全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正确的态度是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尽量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潜在因素消灭。如果一旦发生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学校则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加以处理,以保护学生和学校各自的合法利益。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学校之所以依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从法律关系讲,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学校只应承担过错责任。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看,学校面对的是全体在校学生,因此,学校只能承担过错责任。学校有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责任,但现实情况是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体和生理两方面的成长阶段,这个年龄段孩子的特点就是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所以很难完全约束他们。而学校又是老师少,学生多,不可能对学生实行一对一的看管。许多突发损伤事故,不是学校过错造成的,但事故既然发生了,学校作为负有安全教育、保护职责的一方,必须参与处理,所以有必要确定一个归责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有过错就承担责任,学校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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