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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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市民孙女士的孩子在市区某小学上一年级,学校每天下午4点放学,家长都会提前到学校门口去等。前些天学校搞活动,比平时早半个多小时放学,老师也没有给家长打电话。孩子在学校外等待家长来接时被路过的车辆碰到受伤了,请问,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是否属于校园伤害事故范畴
孙女士的孩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受到人身监督和保护,因此,学校不应提前放学使学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除非学校事先通知了学生的监护人。本案中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外,但属于校园伤害事故的范畴。
二、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因学校提前放学导致学生在外受到人身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学校应承担补充责任。另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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