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定金与损害赔偿有何不同,本文分析定金与损害赔偿的性质,定金的性质,损害赔偿的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有一案例甲乙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付40万订金后,甲再付货款后乙再付货,合同履行部分后,甲违约不再付货款,给乙造成60万元的的损失,现在甲起诉乙要求乙返还订金40万元,那么乙可否对甲提起反诉要求甲赔偿损失60万元?
这里首先明确订金的性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订金是指一方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对方,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可视为预付款,若是双方都依约履行合同的,订金返还给交付方或者抵作付款方应付款项的一部分。若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对方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但订金应当如数返还。还要明确什么是反诉?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责编:张雪晨
上一篇:怎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下一篇:哪些情形当事人一方负事故全责?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