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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里玩滑梯受伤,物业公司要赔吗?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6 10:21:52

 【案情简介】

  吴先生一家三口租住在西湖区一个小区里。2016年3月,吴先生未满两岁半的孩子在爷爷的陪伴下,在小区玩滑梯。孩子在前往攀登梯的平地上绊了下脚,摔倒时脑袋磕碰在攀登梯的金属台阶上,撞伤出血。经医院检查,其额头有一道三厘米长伤口,缝了四针。吴先生夫妻俩认为该滑梯属于小区配备的游乐设施,攀登梯是金属材质,台阶边缘尖锐。物业公司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提供给业主使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答辩称:物业公司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吴先生孩子摔倒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不是游乐设施的生产者或提供者,负责设施的日常维修和养护义务,并且已经尽到责任,事发时游乐设施完好无损。另外,物业公司已经在游乐设施旁边张贴的安全提示,该设施仅适合3-12岁儿童使用。

  双方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案件结果】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过错责任,本案中应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首先,该滑梯并非被告提供的游乐设施,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职责在于负责该滑梯的维护和管理。事发时,该滑梯并无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其次,该滑梯明示要求三岁至十二岁儿童在成人陪同下使用。吴先生的孩子绊脚摔倒以致磕碰受伤之时,尚不足两岁半,其监护人允许其在超出年龄能力范围之外的滑梯处玩耍致伤,监护人存在过错。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之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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