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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第三十二条【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解读】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一、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的,确认股东与公司之间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以及投资额大小的凭证和法律形式。
出资证明书必须采用记名方式,表明公司的设立人已获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上面记载的股东姓名应该用本名,如果多份出资证明书为同一人所有时,应记载同一本名;出资证明书为政府或法人所有时,应记载政府或法人的名称,不能仅记载其代表人的姓名。股东依据出资证明书所记载的出资额对公司享有股权,分享公司的利润,证明股东的资信,必要时可用之担保、抵押。出资证明书不得转让,只能随股东出资的转让而转让。
二、下面分析一下记载事项:
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的事项。没有公司的名称,难以说明该出资证明书是何公司的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书中对公司名称的记载,既有利于股东行使股权,也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成立时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权。
3、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有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相一致;如果股东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或法人的,在出资证明书应记载该机构、部门或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门户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出资证明书应载明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股东便可以清楚其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也便于其行使自己的股权。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对计算股东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并应由董事长签字。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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