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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第三十三条【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规定。
一、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东数量、种类等事宜的簿册,上面记载的内容反映公司的信誉和集资情况,股东可以亲自查阅,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其他人代为查阅。
二、股东名册的效力。
1、具有确定股东身份的效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具有推定股东和公司关系的效力,公司仅以股东名册上当前记载的股东为其股东。因此,即使出资证明书发生转让,但未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则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3、具有公示的效力,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具有公司免责的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和股东的住所,因此,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义务后,即可免除其相应原责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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