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优惠
1.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二、其他优惠
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2.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3.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6.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7.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8.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9.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略)。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这些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只是对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印花税,而对其他的当事人应该照章征收印花税。
10.新政策:公租房政策已在土地增值税中讲解。
1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12.新增: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3.新增: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14.新增: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5.新增: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6.新增: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印花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7.新增:为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税。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