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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辅导资料:工资所得计税方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5 10:33:53

   一、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或4800元

  二、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
  1.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仅对工资薪金税目适用)
  (1)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B.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E.包括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华侨的界定: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也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2)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1300元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典型例题】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假定2015年5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2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1900元。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200-3500)×10%-105=265(元)
  (2)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900×10%-105=85(元)
  (3)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200+1900-3500)×20%-555=565(元)
  因此,在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215元(565-265-85)。
  3.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分别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税额。不能够提供证明文件的视为来源于一国所得。
  4.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远洋运输船员用于集体用餐的伙食费补贴不计入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同时可以适用附加减除的标准。
  5.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税。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每月应税收入额-35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典型例题】假定某纳税人2014年12月工资82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8200-3500=4700(元)
  (2)应纳税额=4700×20%-555=385(元)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定额负担 定率负担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①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适用定率负担的公式。
  2.①中的税率,用"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查表中不含税率级距对应的税率。
  ②中的税率,正常方法下的税率。
  【典型例题1】境内某公司代其雇员(中国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10月支付陈某的不含税工资为6000元人民币。计算该公司为陈某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3500-105)÷(1-10%)=2661.11(元)
  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2661.11×10%-105=161(元)
  【典型例题2】某外商投资企业雇员(外国居民)某月工资收入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所得30%部分的税款。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应纳税所得额=(12000-4 800-555×30%)÷(1-20%×30%)=7482.45(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482.45×20%-555=941(元)
  3.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分步法)
  (1)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3)计算步骤:分步法
  一个前置工作:比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和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①高于:分步法计算;②低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二者差额后的余额后分步法计算。
  分步法:
  1.找税率:前置后的数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算税额:前置后的数额,按上述第1步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注意】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典型例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0000元。情况1:当月工资:5000元;情况2:当月工资3000。
  情况1:每月奖金=20000/12=1666.67(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数105。
  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元)
  情况2:每月奖金=[20000-(3500-3000)]/12=1625(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数105。
  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500)×10%-105=1845(元)
  4.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定额负担 定率负担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按公式计算后进入正常的分步法的计算。即:应纳税所得额÷12,找出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责编: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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