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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预习(15)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3 23:23:46

 

 
  【考点十五】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1.再审程序的启动
  (1)本院院长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提出
  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解释】再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主要区别:(1)申请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而再审程序中,提审的主体可以是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2)受理法院不同:二审程序中,受理的法院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再审程序中,可以由本院进行,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
  2.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
 

责编: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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