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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预习(14)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3 23:22:59

 

 
  【考点十四】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释1】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解释2】本书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该内容进行了修改。
 

责编: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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