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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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企业为居民企业,2018年发生部分经济事项:
(1)销售产品收入4000万元,出租办公楼租金收入240万元;信息技术服务费收入80万元;
(2)用产品换取原材料,该批产品不含增值税售价70万元;
(3)实发合理工资薪金总额2000万元;
(4)支付诉讼费4万元,工商行政部门罚款6万元,母公司管理费136万元,直接捐赠给贫困地区小学14万元;
(5)缴纳増值税180万元,消费税38万元,资源税1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3万元。
【分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销售产品收入4000万元+出租办公楼租金收入240万元+信息技术服务费收入80万元+用产品换取原材料70万元=4390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消费税38万元+资源税1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3万元=73万元。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准予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前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税前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通过以上案例,相信同学们一定对涉税实际操作有了更多的理解。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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