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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之涉税案例分析(四)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5-14 17:03:44

会计实务之涉税案例分析(四)

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A**偷税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我们再来回顾一个整个事件的过程:

2018年5月28日,著名主持人C**晒出有A**的名字的合同,曝光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

5月29日,主持人C**又再度曝光A**采用阴阳合同,另行约定片酬为5000万元,两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万元,而实际上A**只在片场演出4天。

2018年9月30日,A省税务局依法向A**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至此,A**偷税、漏税被官方证实,需要补缴税款共8.84亿。

那么A**此偷税漏税行为触犯哪些相关法律呢?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税务机关要求A**补缴税款共8.84亿。但是,很多人都觉得A**偷逃税款,数额如此巨大,为什么不像当年的刘**案一样接受刑罚的制裁呢?

其实是因为刑法的修改让A**逃过一劫。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偷税罪的行政处罚阻却事由(出罪机制),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A**案就是符合行政处罚阻却事由,而躲过了牢狱之灾。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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