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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9年7月,某知名房地产公司为实施对员工的激励政策,决定面向公司内部员工优惠销售商品房一批,对于有5年以上工龄的公司员工,以正常销售价格的70%为内部优惠价格。对于有5年以下工龄的公司员工,以正常销售价格的80%为内部优惠价格。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可享受按正常销售价格的50%为内部优惠价格。假定该公司正常的销售价格为10000/平方米,平均建造成本为6000元/平方米。那么,对员工的优惠价款是否需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涉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明确,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
1.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3.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财税〔2007〕1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该条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在2019年1月1日以后,则按照个税改革最新政策统一纳入“综合所得”缴纳个税。
案例讲解:根据以上政策,该企业出售商品房给员工,只要内部促销优惠价格不低于建造成本,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
比如对对于有5年以上工龄的公司员工,以正常销售价格的70%为内部优惠价格,即为10000*70%=7000元/平方米,高于建造成本6000元/平方米,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有5年以下工龄的公司员工,以正常销售价格的80%为内部优惠价格。即为10000*80%=8000元/平方米,高于建造成本6000元/平方米,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可享受按正常销售价格的60%为内部优惠价格。即为10000*50%=5000元/平方米,低于建造成本6000元/平方米,因此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定每套商品房面积为100平方米,则销售价款为50万,成本为60万元,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为10万元,即计税基础为10万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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