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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2019年3月以协议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5亿元,又向原住户支付安置补助费2亿元,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那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缴纳契税呢?假设该地区契税税率为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第一,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第二,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此,该公司应缴纳契税(5亿+2亿+0.5亿+1亿)*4%=3400万元。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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