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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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降低征收率的优惠中,我们是按降低前的适用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计算出销售额,再乘以优惠后的适用征收率,比如:
出租住房的征收率是5%,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再比如: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而这次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降低征收率的优惠中,根据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举例来说:某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4月取得价税合计收入10.1万,原适用征收率3%。那需要缴纳增值税为:
10.1/(1+1%)*1%=1000元。
如果按照以往的算法,需要缴纳增值税10.1/1.03*1%=980元。
小编无法揣测文件起草者的意图,但既然这么规定了,只能这么执行。
另外,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湖北为免征)的政策,小编还有以下提醒:
一、只有适用征收率为3%的应税行为才可享受优惠,因此,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不能享受优惠,比如:不动产销售、不动产出租。另外有几个特殊的情形,需要辨析:
1、对于适用征收率3%减按“2%”执行的应税项目,鉴于其适用征收率是3%,因此,可以享受优惠。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如果选择差额5%征税,不能享受,但如果选择全额3%征税,则可以享受。
二、3-5月优惠执行期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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